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23號聲請人 馮燕 (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余信貞 相對人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1年2月5日以105證他字第36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4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6冊第57頁第2457號)。
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105年度第8屆第2次臨時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2條之4、第12條之5及第13條如附件所示之規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23日部授家字第1050012901號函、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105年5月11日召開105年度第8屆第2次臨時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