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
@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