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會議室製作之八十八年八月
十三日上午二時四十五分偵訊(調查)筆錄上之偽造「 吳啟雄 」署押陸枚(含簽名叁
枚,指印叁枚)、同日之選任辯護人刑事委任狀上之偽造「吳啟雄」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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