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1年度新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德興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
         涂嘉益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界址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地籍圖重測時協助指界結果與永康地政鑑界不符,請兩造
陳報是否聲請土地測量局鑑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隆慶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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