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德興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
涂嘉益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界址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地籍圖重測時協助指界結果與永康地政鑑界不符,請兩造
陳報是否聲請土地測量局鑑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隆慶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