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6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九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訴訟代理人  何惠心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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