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九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訴訟代理人 何惠心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