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
2罪,並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前開2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20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在案,受刑人係93年9月6日入監執行,並於94年9月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所規定「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要件不合,準此,本案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