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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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丁○○
加達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3之2被告戊○○
宏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甲○○請具狀 陳明 有無領取汽車強制險給付,如有,請提出領款證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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