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晶瑩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