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間,依訴外人 吳有正 、 陳廣正 在台灣新聞
報刊登之求職廣告,於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
0—二八九0號之自小客車,前往應徵公關司機,未料吳有正等二人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騙取原告所有之系爭小客車後,隨即以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之
典當給訴外人 楊振東 ,楊振東再以十八萬元轉售給被告,被告於向訴外人楊振東
購買系爭小客車時,明知該車並無車輛原始車籍證件,無法過戶,且依當時該車
之車價至少有六十萬元之價值,被告卻僅以十八萬元價格購買,顯為惡意之受讓
人,應不受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善意受讓規定之保護,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自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