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 邱菊 (即 余文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余文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余文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向新北地方法院查詢)。
三、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余文斌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始為適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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