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88號原告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戴永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9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