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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