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姵彣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39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