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心瑜 即 陳筱君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曾俞菁 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