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心瑜陳筱君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曾俞菁 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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