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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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6號
上訴人 陳荏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宣志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關於刪除社群網站貼文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