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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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45號聲請人 鄧新傳 即金谷豐碾米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燕裕 │合作金庫商│105年8月25日│254,996元│VM0000000│││││業銀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