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35號原告 江勝能 被告 蔡兆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