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72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潘熙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被告 林必昌
陳瑤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