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37號原告 黃英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徹 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零壹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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