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依琳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 翁建發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二、本件應按債務人 王秀梅 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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