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
聲請人 賴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良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就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二、提出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
聲請人 賴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良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就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二、提出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