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

聲請人 賴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良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就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二、提出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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