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煌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