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
郭美娟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律師
羅淑菁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柒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又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乙○○、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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