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訴人香港商必佳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PeakInternational(Asia)Ltd.
3.4.5及7室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00000000000(國際)有限公司
PeakPlastic&MetalProductsInternationalLtd.
3.4.5及7室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宿文堂 律師 劉騰遠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丙○○○股份有限公司即R.H.MurphyCompany,Inc.
3HoweDrive.Amberst.NewHampshire0303L
U.S.A法定代理人丙○○○(RobertH.Murphy)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邱永豪 律師 楊益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9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10日下午3時30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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