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代理人 江明道 上列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怡婷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怡婷、 陳威州陳坤瑋陳芷蓁陳映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原因及事實主張陳怡婷、陳威州應連帶給付,然請求之標的與數量中未載連帶給付,請釋明是否為連帶給付之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