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8號
原   告  徐淑吟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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