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蕭錦鍾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傷│有四││南││臺│││臺│││││期月││投│6│中│上3││中│上3││││徒││地│偵3│高│3│76│高│3│76││害│刑││檢│2│分│訴3││分│訴3││││││署││院│││院│││├──┼───┼────┼─┼─────┼─┼───┼────┼─┼───┼────┤│殺│有陸權││南││臺│││最│4││││期月參││投│6│中│重9││高│台5││││徒年││地│偵3│高│上4│3│法│上4│6││人│刑褫││檢│2│分│更2││院│3││││拾奪││署││院│㈢│││││││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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