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呂敏君
江詠陞 簡榮村 簡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594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58萬4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2392元,原告僅繳納2萬5948元,尚不足24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4萬64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㈠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8000元㈡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23+17+16+14+13+
1=84平方公尺㈢計算式:84平方公尺×16萬8000元=1411萬2000元
二、新北市○○區○○段○○○○○○○號土地:㈠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8000元㈡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7+12=19平方公尺㈢計算式:19平方公尺×16萬8000元=319萬2000元
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㈠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8000元㈡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1+24=25平方公尺㈢計算式:25平方公尺×16萬8000元=420萬元
四、新北市○○區○○段○○○○○號土地:㈠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8000元㈡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0.1平方公尺㈢計算式:0.1平方公尺×16萬8000元=1萬6800元
五、新北市○○區○○段○○○○○號土地:㈠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8000元㈡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39+9=48平方公尺㈢計算式:48平方公尺×16萬8000元=806萬4000元
六、總計:1411萬2000元+319萬2000元+420萬元+1萬6800元+806萬4000元=2958萬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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