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1.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2.聲請人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生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三)甲○○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號)洽詢。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