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財產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款證明等)。
(二)聲請人甲○○職業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