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