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256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03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玫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