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7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明。如有缺漏或遺失,則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7年收入證明影本(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提出債務人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本。
4.每月扶養 林峰旭 、 林子皓 各4465元之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
5.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4500元證明文件影本。
6.每月支出9829元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7.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