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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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鄧郁正 即如益洗衣店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雨明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