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2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訂有明文。另如自申請時起雖未逾90日,惟雙方已協商不成立,則依同法第153條規定法理,亦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再者,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惟經最大債權銀行將聲請人申請退件,故而聲請更生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其如
主文所示釋明協商不成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聲請人自行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如經最大債權銀行退件,並據實提出退件證明文件影本(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協商證明文件)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聲請人97年度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4.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目前承租房屋之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5000元證明文件影本。
6.提出任職於釩順空調行每月薪資證明資料影本。
7.提出每月支出生活費10991元及健保費659元之明細及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8.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
9.請釋明美商花旗銀行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中之理由及證明文件(如係漏列,並請釋明債權金額及有無擔保,如係清償,則請出證明文件)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