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87號上訴人即原告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月樵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王心賢 、 詹益藏 、 詹吳英英 、 詹明玉 、 詹明惠 、 謝素珍 、 楊隆 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等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建物(下稱系爭1樓建物)如附圖1所示編號A、B、C平面區域(面積29.38平方公尺)內,及如附圖2所示1樓樓地板線以上之1樓區分所有權空間範圍部分返還予上訴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48,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24,240元(計算方式:348,000×29.38=10,224,240);至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價額。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