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