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勵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陳楚煬 於同年11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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