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提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提字第126號聲請人 徐進榮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徐進榮雖具狀聲請提審,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11月4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因涉嫌妨害公務案件,為警逮捕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進行訊問,嗣經檢察官於109年11月4日晚間11時10分許諭知請回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在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琳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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