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債權人 吳愛治 債務人 翁國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交債權人收執,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到期日)││├──┼────┼──────┼──────┼──────┼──────┼─────┤│1│翁國得│92年8月19日│425,148元│92年09月30日│92年09月30日│NO570085│├──┼────┼──────┼──────┼──────┼──────┼─────┤│2│翁國得│93年11月10日│1,000,000元│93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NO570088│├──┼────┼──────┼──────┼──────┼──────┼─────┤│3│翁國得│93年12月28日│66,000元│93年01月30日│(提示日)│NO570086││││││視為無記載│94年01月30日││├──┼────┼──────┼──────┼──────┼──────┼─────┤│4│翁國得│94年6月01日│600,000元│94年9月30日│94年09月30日│NO570093│├──┼────┼──────┼──────┼──────┼──────┼─────┤│5│翁國得│94年8月10日│465,000元│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NO570095│├──┼────┼──────┼──────┼──────┼──────┼─────┤│6│翁國得│95年5月10日│200,000元│95年08月30日│95年08月30日│NO570098│├──┼────┼──────┼──────┼──────┼──────┼─────┤│7│翁國得│95年10月10日│196,000元│95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NO570076│├──┼────┼──────┼──────┼──────┼──────┼─────┤│8│翁國得│96年03月01日│101,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NO570078│├──┼────┼──────┼──────┼──────┼──────┼─────┤│9│翁國得│96年11月30日│30,000元│96年10月15日│(提示日)│WG0000000││││││視為無記載│96年11月30日││├──┼────┼──────┼──────┼──────┼──────┼─────┤│10│翁國得│97年09月02日│30,000元│97年10月02日│97年10月02日│TH0000000│├──┼────┼──────┼──────┼──────┼──────┼─────┤│11│翁國得│98年06月08日│38,000元│98年08月30日│98年08月30日│NO570079│├──┴────┴──────┴──────┴──────┴──────┴─────┤│備註:編號3、9之本票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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