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郭惠吉 律師即被繼承人 蔡泉源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玉潔┌──────────────────────────────────────────────────┐│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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