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唐玉璇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 官林小刊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黃拓榮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38,840元│AB0000000│100年9月30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