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葉虹邑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被告 黃右詮
曾立德 林峻毅 劉澤億 黎佳玉 張夤倪 (原名 張育慈何松霖 連承峰 陳勝瑋 陳家蓉 周亭妤 林金珠 陳建銘 林侑龍 李斌成 陳義忠 陳俊延 顏嘉谷 王柏彥 沈明勳 詹宗政 吳俊逸 高莉晏 張至凱 伍孝安 黃楚源 楊孟凡 李坤展 吳柏毅 楊易承 尤憲基 藍詳智 張旻剴 黃仕慶 吳健弘 吳秋南 蔡思婷 李世禾 楊博謙 林洪宇 賴俊辰 張議鴻 林煒倫 王韋傑 范嘉偉 蔡泰源 江秉伸 李蘋安 李強維 梁俊隆 曹銘賢 魏佐亦 (原名 魏秉晨魏宏穎 羅彙翔 謝昕伍 陳政憲 林家民 邱經倫 蕭堯文 江育恩 林家駒 黃佳玲 王修安 廖尉列 盧裎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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