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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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82號聲請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縣蘆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