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台北縣三重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學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