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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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鄭渼蓁 律師 蘇宏杰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95年度自字第22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原告95年
10月2日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