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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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27號上訴人 林育生 被上訴人溫皓麟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福全 被上訴人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被上訴人 吳志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