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27號上訴人 林育生 被上訴人溫皓麟
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福全 被上訴人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被上訴人 吳志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