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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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陳采榕 相對人 陳佩君 相對人 陳韋豪 相對人 陳姈玉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琍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進添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進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分割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80年11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11月11日至110年11月1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進添。嗣陳進添於100年1月17日死亡,相對人陳韋豪、李琍珠、陳佩君、陳采榕、陳姈玉為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即為系爭不動產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而債務人陳進添於92年2月13日簽訂房貸契約,又於95年7月27日簽訂增補契約,向聲請人借款1,491,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0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49,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契約及增補契約、放款交易明細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聚興││621-26│建│10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聚興段621-26地│住宅、梯間│一層:40.50││全部│││353│號│加強磚造│二層:40.50│││││├───────┤二層│突出物:3.40││││││潭興路1段17巷││合計:84.40││││││14之48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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