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許文瀚 即鑫鼎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被告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7萬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彥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