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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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周誌緯 被告 王錦堂
王錦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350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花蓮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7,93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年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之交易價額(含基地)每坪約為372,414元(計算式:總價29,700,000元/總面積79.75坪=372,414元),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面積約80坪,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8,937,936元(計算式:372,414元×80坪×0.3=8,937,936元)。